第七百三十六章 历史的天空(第 3/4 页)
儒认为,“为君主复仇是效忠,为父母复仇是尽孝,为丈夫复仇是守节,为朋友复仇是有义”,这些主流的道德价值取向,于情于理,都为复仇的合理性提供了依据。
《礼记》云:“父之雠,弗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意思是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兄弟之仇,随时可报,所以兵器要携带在身上,遇到仇人不必返回家中去取;朋友之仇,若报不了,也不能与仇人居住在同一个邦国。由此看来,儒家对于复仇的态度,是认可、赞同甚至鼓励的。
先秦:复仇自由的年代
在春秋战国时期,复仇之风气已经十分盛行。东周时,周王室衰微,诸侯纷争,群雄四起,相继称霸,混战不休。吕思勉先生说:“复仇之风,初皆起于部落之相报,虽非天下为公之义,犹有亲亲之道存焉。”
在礼崩乐坏、诸侯互伐的时期,未有统一的国家公权力来平衡各方势力,于是复仇——小至报家仇、大到雪国恨,作为一种维护宗族利益的方式,已成为当时的习惯,并有其盛行的必然性。
《史记》中关于先秦时期复仇的记录数不胜数,其中不乏宗主争斗间的复仇行为。
《史记·吴太伯世家》篇,吴王夫差为其父阖闾报仇一事被尽述其中:阖闾十九年夏,吴国伐越,越王勾践带兵迎战,“败之姑苏,伤吴王阖庐指,军却七里。吴王病伤而死。阖庐使立太子夫差,谓曰:‘尔能忘句践杀汝父乎?’对曰:‘不敢!’三年,乃报越。”
《东周列国志》中关于此事的记载更为详细,称越败吴后,夫差为牢记杀父败军之仇,“使侍者十人更番立于庭中,每自己出入经由,必大声呼其名而告曰:‘夫差!尔忘越王杀尔之祖乎?’即泣而对曰:‘唯!不敢忘!’欲以儆惕其心。”夫差为报杀父之仇,三年如一日差人在身侧时刻警醒自己,直至雪恨而止。
一邦之主尚且以复仇为头等大事,更何况其民众百姓乎?更何况在各宗主国战乱不休、朝不保夕的时期,以血亲为纽带的宗族集团受到外来的威胁与打击时,并没有一种统一的能够控制社会的力量为其声张正义亦或弥补损失,所以,为维护自家、本宗利益,“复仇”这种带有鲜明私力色彩的救济方式,普遍被社会成员——无论是王宫贵族还是平民百姓所认可。由此,便能理解瞿同祖先生之“先秦时期是复仇自由的时代”、日本学者穗积陈重之“先秦是复仇公开的时代”等说法了。
秦:严禁私斗
当战乱逐渐平息,社会趋于稳定,国家一统、百废待兴时,复仇这种恣意杀戮的行为则会严重破坏刚刚趋于平稳的脆弱的社会生态。而法制,则有着稳定社会、解决纠纷的作用。所以,一旦有了能够统一控制社会的国家力量,复仇便不再具有战乱时所被普遍接受的容忍度。
《史记·商君列传》载:“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在商鞅的一系列严厉法令的控制下,秦民皆“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一方面,战国末期,秦推行变法改革,开始弱化“亲亲”、“尊尊”的儒家观念,加强“法”对人民的管控。私自复仇的行为不再像先前那样得到当政者的放任与纵容,私斗一旦被发现,将受到严惩。
另一方面,秦朝一统六国后,下至锱铢斤两,上至生杀予夺,无一不被纳入国家公权系统中,中央集权空前加强。公权力的膨胀,必然不能容忍私人复仇这种民间的、倚靠私力来实施的行为,因为私力一旦扩张,势必会威胁统治者的统治,所以秦国对于“私斗”,采取非常严厉的打击方式。由于国家律法的刚性抑制,民间复仇事件在这一阶段有所减少。
西汉:孝悌为先,复仇又兴
西汉初年,虽大体上“汉承秦制”、国家法律仍禁止复仇,但西汉统治者也吸取了秦朝迅速衰亡的教训,认识到“徒法不足以自行”,严刑酷法并不能服众或树立国家威信,所以摒弃了“以法慑众”的法家主张,确立了“以德治国”的统治思想。儒家倡导的“以忠事主”、“以孝治国”的忠孝家国观成为主流,宗族血缘关系成为维持国家和社会运行的纽带。
这一时期的复仇多以血亲复仇为主,因汉统治者推崇“孝悌为先”的价值观念,所以复仇行为重新有了合理动机和社会基础,复仇者常常因“忠孝”之名,免于偿命。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载,刘邦的小儿子刘长之母被谋反之事牵连入狱,吕后因妒忌未出手相救,吕后的亲信——辟阳侯审食其也没有尽力保全刘长的母亲。后来刘长母狱中含恨自尽,刘长因此“常心怨辟阳侯,弗敢发”,对辟阳侯始终怀恨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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