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三十六章 历史的天空(第 4/4 页)
文帝三年,刘长进京朝见,伺机杀了辟阳侯。之后,刘长来到文帝宫门前请罪道:“臣母不应因谋反判罪,而辟阳侯也没有为臣母争取保全,为罪一……吕后封吕氏族人为王,危害刘氏江山,辟阳侯没有劝谏,为罪三。”“臣谨为天下诛贼臣辟阳侯,报母之仇,谨伏阙下请罪。”文帝“伤其志,为亲故,弗治,赦厉王。”
刘长杀辟阳侯,一曰为母报仇,是“尽孝”,二曰为国诛贼,是“尽忠”,文帝赦免他也在情理之中。复仇行为冠以“忠孝”之名,已不单单是单纯的私力行为了,而是上升到某种道德层面。在极力推崇“重孝”、“重义”等儒派思想的汉王朝,复仇行为具有了某种道义感和使命感,类似刘长的复仇行为,在民间也十分多见。
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董仲舒创立了“春秋决狱”的判案模式,主张以礼入法、“原心定罪”,复仇所体现出的孝义观与儒家道德标准得以对接,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两汉复仇之风的盛行。而汉代复仇有别于先秦的特点在于,在儒家“忠孝当先”思想的引导和灌输下,“百无一用”的文弱书生在复仇者也中占据一定比例。今明确可知的由儒生参与的东汉复仇事件达15例,占东汉已知复仇事件总数的17.6%。
唐:礼法合流
唐朝是中国古代的鼎盛时期,主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统治观念,实行礼法合流。
据《旧唐书》记载,开元十九年,嵩州都督张审素遭人诬告贪赃枉法,玄宗疑之,便派监察御史杨汪前去审查。张审素的下属被牵连,昭雪心切,于是杀了诬告张审素的人,还劫持了杨汪,要挟他上奏皇帝还张审素清白。杨汪被救后当然是心有余悸,上奏称张审素谋反。张审素被处斩,他的两个儿子张瑝、张琇因年幼,被流徒岭南。
后来,兄弟二人伺机逃回洛阳,隐匿市井。这时杨汪已经改名万顷,官殿中侍御史。开元二十三年,张瑝张琇截击万顷,将其杀死,当时张瑝十三岁,张绣只有十一岁。随后,二人写了一副报仇状,挂在斧头上,奔赴江南,欲杀与万顷共同谋陷害他们父亲的人。行至汜水(今山东曹县北),官府获之,上报朝廷。
当时,民众都很同情二人,认为他们年纪虽幼小,却能为父报仇,十分孝烈,希望他们能得到宽恕。宰相张九龄也认为兄弟二人应当被赦免,并劝说玄宗宽恕他们。然而裴耀卿、李林甫却坚持认为“国法不可纵报仇”,玄宗也认为:“复仇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居存。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此!杀之成复仇之志,赦之亏格律之条。”于是下令处决了瑝、琇二人。兄弟二人之死,引得民间十分痛惜,百姓纷纷为其修冢,悼念二人。
与张绣兄弟复仇案类似的还有武则天时期的徐元庆为父复仇一案,当时武后采取了陈子昂的提议,为正国法,处决了徐元庆,又为彰礼义,在徐元庆死后为其立了表彰牌坊。这两件复仇案件反映出唐朝既禁复仇,又允许社会对复仇者给予同情;即坚持律法的刚性面,又顾及礼教的柔性面。然而玄宗和武后最终都选择处决复仇者,表明唐朝统治者在礼与法的矛盾斗争中,更倾向于站在维护法律稳定性与统治者权威的立场上,谨慎地处理生杀大权。
纵观古代礼与法的发展变迁,二者有时此消彼长,如战国末期法家的盛行和两汉时期的“独尊儒术”;有时又相互交错,如唐朝的“德主刑辅”、“礼法合流”。礼与法的关系不断影响着古代复仇风气的变化。面对今日的复仇问题,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更深。
网上评论:
一个人,有天大的罪过,那也应该是法律对他审判!法律没有审判前,你把他杀死了,那你就要接受审判!这就是法治的意义,没有人可以代替法律,没有人可以逃避法律的规则!
但是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
司法,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