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三十六章 历史的天空(第 2/4 页)
第五是司法。宋朝引入了三法司审案,也就是负责逮捕的、负责审案的与负责宣判的不是一批人,而且这三个部门是不允许直接沟通的,以免互相影响。重证据而轻口供,被判了之后还有若干次上诉的机会,总体而言,从司法体系的设计上还是比较完整的。
但是为什么宋朝最后一塌糊涂了呢?在中国历史上主要的王朝中,宋朝是唯一一个通过几乎不流血的政变建国的(这个比较嬴政、刘邦、刘秀、李渊、朱元璋、努尔哈赤的征战史就可以看出),赵匡胤杯酒释兵权的措施就决定了宋朝维持皇权的措施不是压制(如朱元璋一样),而是怀柔。既然怀柔,那么就放开了让功臣之后挣钱,自然需要放开经济,但是另外一方面,需要遏制军人擅权,因此军事的设置使得兵不识将,将不识兵,战斗力极差。对于精英阶层的纵容导致了底层矛盾激化,而用钱收买和平的措施最终形成了冗兵、冗官、冗费的沉疴,对于上层官员的宽容导致党争纷纷,终于,到了宋神宗一朝(甚至更早),政府突然发现自己没钱了。怎么办?在这个严重的威胁下,雄心勃勃的宋神宗决定改革,自此,纷乱再也无法停止了。????
第三个话题
在中国历史上,告密文化“古已有之”。据《辞源》释义,“告密”是指告发人的秘密。“告密”一词还有告发、告讦、告奸等不同说法。而告密文化无论如何也算不上是传统文化的“精华”,尽管曾被某些朝代所推行。
在中国历史上,告密文化“古已有之”。据《辞源》释义,“告密”是指告发人的秘密。“告密”一词还有告发、告讦、告奸等不同说法。而告密文化无论如何也算不上是传统文化的“精华”,尽管曾被某些朝代所推行。
[汉唐:动用国家机器鼓励告密]
在中国历史上,告密文化“古已有之”。据《辞源》释义,“告密”是指告发人的秘密。“告密”一词还有告发、告讦、告奸等不同说法。而告密文化无论如何也算不上是传统文化的“精华”,尽管曾被某些朝代所推行。
在我有限的阅读范围内,告密在我国史书的记载,至少不晚于殷商时期。大约3100年前,“崇侯虎谮西伯於殷纣曰:‘西伯积善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于帝。’帝纣乃囚西伯于羑里(今河南汤阴县)”。(《史记》)其中的“谮”字即告密,崇侯虎就是告密者,被告者西伯就是后来的周文王姬昌。西伯姬昌收买民心,涉嫌反叛,加之商纣王又是这样一个暴虐无道的君主,西伯只能消受铁窗风雨了。
在西伯事件中,告密者是主动的,统治者是被动的。而在另一事件中,则是另外一种情况。周厉王三十四年(公元前845年),“厉王虐,国人谤王……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02年版)周代才经历几代,就出现了一个无道国君——周厉王。为了封住民众的悠悠之口,他竟然找了一个卫巫,专司告密之职。只要发现有谁对国王有不满之语,密报王室,立刻人头落地。白色恐怖之下,国人只好“莫谈国事”。在这一事件中,统治者是主动的,告密者则是奉命行事。然而,好景不长,三年后,民众忍无可忍,起而造反,厉王被迫流亡。这一事件不仅成为成语“道路以目”的出处,而且弘扬了一句名言——“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这两起事件,毋宁将其视为孤立的、偶发的事件。真正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把告密作为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法律义务来规范和要求民众,则是战国时期的秦国,其始作俑者则是一向被称为改革家的商鞅。周显王十年(公元前359年),变法令下,“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将法律与军事视为一体,把告密与作战同等看待,告密等同于杀敌,不告密视为降敌,这大约是中国历史上最为严厉的告密法律了。这样的法令,将告密与连坐捆绑执行,剥夺了任何人独善其身的生存空间。利用国家法律激发、调动、强迫释放人性深处邪恶、阴暗的成分,作为控制民众、服务政治的手段,可谓前无古人。通过这样的变法,秦国虽然国富民强,天下无敌,甚至在秦始皇手里,席卷六合,一统天下,然而,不仅这个政权国祚不长,二世而亡,而且此恶法的制定者——商鞅在逃亡期间,因被他人告密,最终被秦人车裂(俗谓“五马分尸”)夷族,诚可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另一个出台告密恶法的非汉武帝莫属。这个秦始皇式的君主,他的“雄才大略”不过是穷兵黩武,最终导致了国库空虚。如何解决财政困难,也是通过告密。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他下达了“算缗令”,开始征收富商的财产税。然而,不仅富商偷漏虚报、隐匿财产,而且还导致了一些人的投机钻营,比如一位叫卜式的放羊专业户,在北战匈奴时上书,愿捐出一半家产;南征时又上书“愿父子死南粤”,结果成了“爱国模范”,而且被朝廷封侯晋爵。“天子既下缗钱令而尊卜式,百姓终莫分财佐县官,于是告缗钱纵矣”。(《汉书》)“告缗令”表面上为防止偷税漏税,实际上是鼓励民众对隐匿财产者进行告密,而且“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告密有功,把被告者的一半财产奖给告密者。这一举措几乎使所有的贪利者红了眼,以至于告密者络绎于途,不绝如缕。通过“告缗令”的实施,“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不过,其社会恶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商贾中家以上大氐(抵)破”,中国的商贸业终武帝一朝陷入了毁灭性的泥沼。比这更可怕的是,告缗使民风败恶,诚信沦丧,百姓风行给政府打小报告,做政府的密探,“民媮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业”,汉武帝的政权从此走向了下坡路。????
第四个话题
引子:?“辱母案”——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这件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舆论。
正文
复仇是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复仇行为多因亲友的非正常死亡而起,所以复仇所采取的方式通常也是暴力行为,具有以暴制暴的性质。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复仇行为若得不到控制,极可能由个人行为扩大到帮派、地方甚至邦国之争,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不可估量。
所以,为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统治,古今律法都是明令禁止私斗杀人的。然而,由于法家“法制”的推崇只是昙花一现,在历史的争斗中并不占上风,而儒家“礼制”思想则作为主流思想,长期统治着古代教会,“以礼为教、以德为本”成为统治者的主要治国方略。在“忠孝仁义”的儒家价值观引导下,复仇行为具有其长期存在的合理性与伦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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