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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12章 双修道侣(第 3/4 页)

    武怀玉时间有限,每天过去坐坐,提几点建议,然后就走。

    总的来说,贞观律跟武德律差不多,还是沿袭隋朝开皇律大业律,法律形式也主要是以律、令、格、式四种体现,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典;令是朝野各方面制度的法典。

    格是经整理的皇帝制敕,有法规汇编性质,式则是朝廷机关使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序。

    反正大唐方方面面都是要被这些律令格式所规范约束。

    律涉及刑事、民事、经济几大方面,既定罪,也要定罚,如今主要讨论的还是罪与罚,要废除一些罪名和刑罚,主要的核心思想还是要律法宽简,别搞的太过复杂。

    武怀玉对隋唐律法中的有些条律是很支持的,比如说通奸罪他是完全支持的,当然他对于以前通奸罪男的宫刑,女的死刑这两条,觉得稍重了点,这不是治病救人,这是直接鸡飞蛋打全弄死。

    他建议没有衍生其它罪行的,那么刑罚稍降轻一点,改为流放。男的充军边关,女的也流放边关。

    这时代的流放其实也很严重,往往流放了没啥机会活着回来,特别是男的流放往往是充军,做戍卒去守烽什么的,这是很艰难也很难翻身的,而女的充军,表面上是发配到边疆的军营屯堡里做洗衣裁缝之类的活,实际上往往就是沦为营伎。

    当然,也不值得同情。

    有丈夫的女通奸犯,罪刑加一倍。

    武怀玉特意要求加了一条建议,允许本夫捉奸,而且可以当场报仇,直接处死奸夫淫妇无罪,当然这条的前提是本夫捉奸,当场处死,别人捉奸不行,事后处死也是犯罪。

    不过武怀玉反对宗族私刑,对通奸者搞什么脱衣杖打,脱衣游街,甚至直接浸猪笼什么的。

    私刑不可取,这是侵夺国家权力,通奸得处置,但得由朝廷公权来处置,这样也能避免一些冤假错案。

    唐之前没强奸罪这条,强奸罪也是在和奸罪里,只是罪加一等,武怀玉则建议直接增加强奸罪这条,并加大处罚力度,直接处以死刑,且如果女人反抗时杀死犯人,也不坐罪。

    武怀玉还特意对拐卖妇女儿童这事,提出要从严从重的建议,隋朝法律对于拐卖人口的处罚并不重,这也是因为魏晋以来贩卖人口的情况很普遍。

    他主张恢复秦汉时的这方面的律法,秦代规定,贩卖人口,不论主犯从犯,一律处死。

    而汉代更规定,抓到人贩子,不仅要处死,而且还要将尸体肢解,且不许收尸,买家也还要受罚,人贩子磔刑处死,而买家要被处以黥刑,男女都要去服苦役。

    怀玉建议,掠卖人口为奴的,首犯绞刑,从犯流放三千里。对于买家,购买拐卖而来的人口,也要处罚,比人贩减刑一等。

    对于父母、祖父母卖子辈孙辈的,则要罪加一等。

    凡被掠卖妇女儿童,都要予以保护,恢复其原本良人身份。

    武怀玉甚至还加了一条,如果官府对于掠卖人口犯罪不闻不问,则属于渎职罪,也要给予严厉处罚。

    窝贼人贩子的行为,也视同掠卖人口从犯,流放三千里。

    唐朝算的上是一个奴隶社会,长安有三分之一的人口是奴隶身份,不过武怀玉说的打击人贩,专指的是非法拐卖人口行为,而那些诸如战争俘虏、犯罪而被朝廷贬为奴隶,或奴隶所生子女,这些奴籍的人,经正规途径是可以在口马市上买卖的。

    打击的是非法的贩卖,也就是掠卖。

    自卖为奴,则属于灰色地带,民不举官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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