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九章《明昌律义》(第 2/4 页)
但后来发现《皇统制条》不全面,很多事情都解释不清楚,对民间案件多成阻碍。
所以海陵时便在《皇统制条》上重新编写了《续降制书》。
从此以后金国一直都是《皇统制条》与《续降制书》二者并用。
但海陵编写的《续降制书》也不全面。
《续降制书》其实就是海陵对《皇统制条》的修改与添加,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制”与“条”这两个非“律”与“义”。
《皇统制条》与《续降制书》,这两个其实就是皇帝颁布的制度与命令。
官员与军队用制度与命令才合适,民间百姓用制度与命令管理就明显不对。
所以在大定二十二年,完颜雍在这两者的基础上重新编写颁布了《大定重修制条》。
《大定重修制条》的颁布让各级官员可以做到依制依令行事管理。
但还是那句话, 《大定重修制条》依旧不是律义。
虽然在管理上做到了合格,但在民事刑法案件上并没有给出准确的依据。
全凭地方官主观判决。
什么事情属于犯法,什么事情不属于犯法, 犯法之后怎样量刑怎样处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历史上原主登基后, 因为外无战争,承平日久,这类民事案件越发显的突兀。
所以原身为解决这个问题便召集群臣以《唐律疏议》《宋刑统》为蓝本新修《明昌律义》的法典。
《明昌律义》也是金国历史上第一个裁定以律为准,即“准律文修定”,的全面性法律法典。
只不过此书耗时太久,直至泰和年间才编写成功,因此便改名叫《泰和律义》。
《泰和律义》翻译过来就是说,皇帝说了什么事不能做,做了就属于犯法的事情了,这便称之为“令”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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