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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章 兼并(第 3/3 页)

    田地兼非并始于宋时也不会终于宋时,但小民愚见,朝廷可以以‘制’的形式来加以约束,不至于积重难返。”

    受制于眼界,李沆知道问题所在却一时半会儿想不到应对策略,只能消极应对或者被动因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这却是拥有上帝视角的何绍的强项。

    以制度的方式约束?这样的提法让李沆耳目一新。

    “我朝扫平乱世,伸中国之威革前代之弊,不立田制、不抑兼并,使凋敝民生迅速从战乱中恢复。

    然田产事关国之根基岂能放任私下交易,虽不可抑制但同样不能放任自流,当处于监管之下。

    凤郎以为若有出售田产者当有官府介入,所签印契一式三份,并且当由官府大印以及经手人签字画押作为公证。

    签盖官府红印者为红契,无印信者为白契,白契田产交易者视为无效。

    除出田者、收田者各执一份外,官府收录一份存档以作为日后纠纷所用。

    此制其利有三,一则可审查田产交易是否另有内情,断绝勋贵劣绅巧取豪夺之根;

    二则富户隐匿之田产将暴露与煌煌之下,日后将在无避税之法;

    三则将田产交易乃商业行为,将其掌控在朝廷手中期间的交易又可征以商税,一举多得。”

    李沆面色赤红身体虽然虚弱,但精神异常亢奋下笔的速度也越来越快,一边咳嗽手中的字也没有任何中断。

    田制的改动或许是一个帝国崩溃的根源,又有可能是一个帝国快速崛起的助力,他有种强烈的预感这边奏章将轰动朝堂。

    而他的学生,凭借这篇《田策》不管想不想做官都会成为朝堂上不可忽略的存在。

    田产交易中还有不少属于强取豪夺,伪造的契约比比皆是,通过官府红印赋予契约以法律效应,这便是经过完善后的合同的雏形!

    “秒,秒”

    如果按照何绍所言将田产交易通过红契严格的控制在官府之下,即便不能彻底断绝土地兼并,也可以极大的抑制兼并的速度,并且还能提高大宋赋税可谓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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