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3章 罗斯诉美国案(第 4/4 页)
而闹得最大的质疑该测试标准的案例是在1933年针对是否可以在美国境内出版爱尔兰作家詹姆斯·乔伊斯作品《尤利西斯》的听证会上。
在1921年纽约抑制背德协会(听起来就非常的让人恐惧的组织)的主管约翰·萨默尔及其同事扣押了某期文学杂志《小评论》,理由是上面刊登了《尤利西斯》的章节。
因此杂志编辑玛格丽特·安德森和约翰·希普被送上法庭,而作家约翰·库伯·波厄斯和剧作家菲利普·莫勒则出庭作为专家证人。
尽管波厄斯和莫勒都证明《尤利西斯》的情节晦涩难懂,以至于读者不会注意到该书内的一些“x描写”。
但是法官做出了有利于控方的裁决,不仅禁止了该期《小评论》的发行,也进一步禁止了《尤利西斯》在美国境内的出版。
早在该裁决之前的1922年,美国邮政署就焚烧了500册通过境外邮购而进口美国的《尤利西斯》,以此来阻止该书的进口。
(对此爱德华撇撇嘴,“焚书了,要是再枪毙掉几个占星学家和看水晶球的吉普赛巫婆,那味道就更加纯正了……”)
时隔11年之后,兰登书屋试图打破这个判例而在美国境内出版《尤利西斯》。
1933年,“美国诉尤利西斯案、进入庭审阶段。
兰登书屋聘请的律师采用的辩护策略是要求对全书进行统一、全面的判定,或许全书的部分章节“不雅”,但是全书却是一本严肃而经典的文学作品。
兰登书屋还引用了丽贝卡·韦斯特、阿诺德·贝内特和艾略特等专业作家或者艺术家的书评,试图证明作者乔伊斯是一个天才,并且认为《尤利西斯》是划时代的作品,正是大众所需要的优秀读物。
但是检方却一直认定《尤利西斯》是对美国社会的“威胁”!
背德协会的律师们在陈述中慷慨激昂道“因为(本书)经常使用污言秽语,这在一个道德良好的社会内是不可接受的”。
审理此案的法官没有运用希克林测试来裁定本书为“淫秽”,相反他得出了一个新的判决先例,那就是应当将《尤利西斯》视为一个整体而不是根据它的部分内容来分析。
也就是说在这个判例中,法官明确认为,只要一本书里有“哪怕一点儿”,可以“与人为善”正面描写,那么整本书籍就可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政府机构不得对其的印刷邮寄销售行为作出干涉。
因此裁定,《尤利西斯》终于获准在美国本土出版发行。仅在1934年,初版一万册图书就瞬间售空。
可见这个判罚是多么让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多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然后是发生在1957年的,“罗斯诉美国”案。
罗斯是一位出版商,
因邮寄淫秽物品广告和书籍被宣告有罪。(罗斯是米勒的前辈,米勒之所以这么做也是吃准了此判例的有效性)
罗斯的辩护律师没有否认其通过邮寄的形式进行分发(实际上米勒的律师也是持有相同观点),但是他坚称这些材料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罗斯案据此向上诉法院上诉,但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塞缪尔·罗斯依旧是被判有罪。<!--o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