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3章 罗斯诉美国案(第 3/4 页)
第一步就是“色情物品”下个标准的、法律上的定义。
有了基础定义后,再鉴定毛书毛片就方便了,这完全可以成为一门标准化作业的流程,任何人经过适度培训后都能上岗,就像爱德华前世的“鉴黄师”那样,而再也不用烦劳大法官们。
老东西们都挺体面的,让他们每个礼拜都和同僚一块儿***,传出去实在是有辱斯文,当然他们没准躲在自己家的地下室偷偷看,但那是另外一回事情。
没准地下室里还藏着,十二年的,迷人的,美味的,没有开过封的,年轻的……红酒不是……
看起来简单,但在这个问题上,大法官们可从来没有达成过一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并且这个想法获得了学派或者某种政治势力的背书。
大家各执己见,只能获得最小的共同认知。
大法官们最早选择“露骨描述性的内容”作为“色情物品”的定义。
但后来发现依然太过宽泛,老实说那些片子露骨是没啥,但露别的地方倒是家常便饭。
从“杰克百里斯判例”开始,确立了只有“硬核色情物品”才是“淫秽物品”,但是什么是“硬核色情物品”,也始终缺乏统一标准,但可以肯定一般的露那就不算了。
不属于“硬核”但还挺黄的玩意叫做“猥亵物品”(indecency)-对性有露骨的描述,但并非“硬核色情物品”的,都属于“猥亵物品”。
“猥亵”和“硬核”的区别在于,前者受宪法和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后者不行。
(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以及集会的权利、抗议的权利和请愿的权利)
只要米勒寄出去的那五本书不是“硬核色情制品”,那么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政府不得干涉其邮寄的行为,也无法对其邮寄的东西进行内容审核,那他就是无罪的咯。
米勒的律师就是打的这个主意。
于是官司就这么一路打上去。
控方的政府律师要想尽一切办法证明这五本书是“不折不扣的祸国殃民的会教坏年轻人的硬核色情制品”,而米勒方面则完全相反。
从司法技术上来讲,这又涉及到之前几个著名的判例。
首先是,清楚表达淫秽物品标准的著名判例是1868年的“希科林诉里根纳”一案,该案判决认为,任何旨在“使思想不设防的人受到不道德的影响而堕落或道德败坏”的物品即被认定为“淫秽物品”,而且会受到惩罚。
这也就是著名的“希克林测试”。
这个测试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色情物品的权力。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简单的判例开始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原因就是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希克林测试”的时候往往是基于该材料的中的某一部分进行单一的考量。
比如一本20w字的书,截取其中2000字来,如果法官认为这2000字是淫秽的。
那么这本书就会被判定为色情制品,从而必须被置于政府管辖之下-禁掉!
实际上从一开始对于“希克林测试”的质疑声就没有停止过,但都没成什么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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