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三章?? 证据、升堂、小乌龟(第 2/4 页)
张有德受到民众压力,想把这件事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这个心情唐七完全能理解。
若是其它的案子,唐七也就顺水推舟,给顶头上司面子了。
但是这个案子,是难得的建功立业的机会,如果错过了,以后都不一定能遇到。
就这么放弃的话,唐七实在不甘心。
于是就不卑不亢地说了几句官面上的话搪塞了过去。
令他想不到的是,张有德接下来直接宣布,明天早上就直接开庭审案。
为预防诱供逼供,在此之前任何人都不得提审于奇正。
唐七立即争辩,说这个案子不能审得这么仓促。
没等他话说完,张有德就火了,说了一句“难道你真要本县县衙被百姓围攻吗”之后,拂袖而去。
现在看来,只有明天在公堂之上,靠人证物证彻底把这件事扳倒。
到时候以劫狱这件事先将其入罪,再慢慢审出藏在后面的大案。
主意打定,唐七走到楼梯拐角边,朝赵天赐对面的囚室望了一眼之后,迈步离开。
第二天。
昨天城门口发生的事,已经传得沸沸扬扬,因此一大早县衙门口就挤满了看热闹的百姓。
在“升堂”“威武”堂威声过后后,张有德一拍惊堂木:“将人犯于奇正带上堂来!”
通常来说,这个年代的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采取的“不告不理”原则。
由原告向案件管辖地官府提交“辞牒”,经官府立案后,根据相关内容进行调查、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县司有时会传唤当事人或者证人,到县衙来接受询问或对质。
最后,由县官依据“律”、“令”、“格”、“式”,对当事人作“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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