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六四章 二叔、三叔问计(二)(第 3/4 页)
(二)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结合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文件对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的政策进一步予以细化。
一是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是对使用上述土地建设旅游项目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三是开发旅游项目与土地复垦相结合,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相统一。
为此,文件提出两方面政策措施。
一方面支持各地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支持政策,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开发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
另一方面,对政府收回或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允许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合并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复垦投资主体,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
(三)依法实行旅游业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针对旅游业用地类型多,生态景观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规模大,一般不改变土地性质的特点,文件提出对旅游业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对旅游项目中永久性设施建设涉及的用地,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
对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既不改变土地权利性质,即仍由现有土地权利人使用和管理,也不改变土地用地用途,即属于农用地的仍按农用地管理,属于未利用地的仍按未利用地管理。
对这一部分土地利用与旅游经营的经济关系,由相关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
依法实行分类管理,既有利于减少建设项目用地转用征收规模与成本负担,又确保当地群众不因旅游项目的发展而离土失地,而是可以共同参与经营、分享项目收益。
(四)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针对旅游业建设用地涉及多种规划用途,部分用地用途不够明确的问题,为支持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业用地供应管理,文件主要提出三方面政策。
在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
一是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二是明确部分旅游业用地规划用途,同时,为体现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对规划用途和供应管理进行了协调,部分旅游项目用地规划用途按国家标准进行分类,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则按法定“旅游用地”的规定实施。
三是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以降低旅游项目开发初期用地成本。
(五)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
国家高度重视旅游厕所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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