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章 第2次阿苏恩条约(第 4/4 页)
各缔约方应设立一个联盟,联盟中的每一个代表,都应审议有关执行该条约的事项。
联盟的组织,须使其能在任何时间迅速开会。
理事会应设立必要的附属机构。
特别是应立即设立一个防御委员会,就执行条约措施提出建议与行动。
第10条:
缔约方经一致同意,才可邀请《神圣联盟》其他有能力一方,在遵守本条约各项条约并为安全作出贡献的原则下,加入《神圣联盟·阿苏恩开发条约》。
任何受邀请的一方,可通过向巨龙群岛交存加入书而成为条约缔约方。
巨龙群岛将通知每一个缔约方每一份加入书的交存情况。
第11条:
本条约应准书应尽快交存巨龙群岛,并将每次交存,通知所有其他签署方。
条约应在大多数签署方批准后,立即在已批准条约的一方之间生效,已交存,并应于交存批准书之日起,对其他一方生效。
第12条:
在条约生效300年后或其后的任何时候。
如果任何缔约方提出要求,应共同协商,以审查条约,同时考虑到当时影响和平与安全的各种因素。
并包括根据《神圣联盟》为维护和平与安全而制定的世界性和区域性安排。
......
未完待续。
第0106章预告防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