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6章 民间私贷之患(第二更)(第 2/4 页)
至于赵构默认且鼓励民间自己放贷,说得更专业一些,其实是鼓励民间成立私人投资公司。
大宋目前的律法里面,包括《银行法》、《商业法》、《商社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民间私人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开设银行或筹备钱财,对外从事放贷。
这是有律法依据的。
赵构这是在法律之外横跳。
但很显然,陕西的情况极其特殊。
陕西在宋朝时期,可不仅仅是后世陕西省,它的范围极大。
它左边是陇右,北面是西夏,西北面与河西接壤。
大量异国商品进来,就注定了会溢价。
这是商业规律。
异国货,是与众不同的,与众不同的货品,就很容易流入上层阶级,成为奢侈品的象征。
例如西域的琉璃、宝石、象牙,西夏的剑,河西的马。
正如杨严所说,这些跨境商贸,有巨额的利润。
商业机会来了,不能只朝廷赚钱,把民间晾到一边吧?
何况朝廷吞不下这么多买卖,明明有钱赚,看着不赚?
赵宁相信,赵构当时的想法就是这样的。
只不过这件事,他私下做的,没有上报。
因为赵构知道,上报后,只能在朝堂上引起无畏的争论,事情却迟迟无法解决。
“既然康王说利息不能超过十一,那这青衣社却又如何解释?莫非低于十一?”
“青衣社最开始的利息定的是百八,臣也就把钱投了进去,臣一直没有过问,臣也不知道……”
“你是不知道,还是装作不知道!还是不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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