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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78章 0573【民为邦本,官民同罪】(第 2/4 页)

    议贤(德高望重的贤人),取消!

    议宾(主要指前朝皇室以及孔家),取消!

    议勤(对国家有苦功者),取消!

    议才(有大才可安邦定国者),取消!

    有大功者和权贵(一品爵和三品官以上),保留。

    有些东西必须保留下来——

    譬如为国开疆拓土的大功之人,他牵扯到的各方利害关系太多。一旦给予司法部门判决权,可能引发非常严重的后果,甚至是成为政治斗争工具,必须由皇帝和中枢做出决策。

    又譬如一品爵和三品官以上,这些都属于大员,必须中枢集体商议,再交给皇帝判定,否则会引起政治动荡。(官员犯罪还有更细化的规定,哪级部门能判决哪品官,必须进行严格规定。皇亲国戚也多有官身,算在官员犯罪条例当中。)

    八议变三议,已具有历史性的跨越式进步!

    事实上,朱国祥和朱铭取消太后、皇后的亲属犯罪议奏,看似让法律变得更公正了,但实行起来有可能起到反效果。

    比如皇后的表弟犯罪,以前官员可以上奏,交给皇帝和重臣来处理。今后判案官员有决定权,不需要再上报,反而会被吓得不敢判,甚至是帮着涉案者脱罪。

    有时候更公正的法律,实际运用却带来不公正。

    这个版本的《大明律》,今后肯定还会修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而调整。

    只有父子俩都死了,《大明律》才不可更改,今后的君臣会使用补充条例填补漏洞。

    历朝历代都是那样,太祖、太宗定下祖宗之法,后续皇帝搞各种补充条例,没有什么法律是一成不变的。

    敲定了这个,朱铭又说:“还有就是赎罪,这个也是不断收缩的。宋代就比唐代更严格,北宋后期也比北宋初年更严格,我认为还要进行法律收缩。朱元璋的《大明律》可以借鉴,但也只是借鉴而已。”

    朱国祥说:“赎罪条例可以取消。”

    朱铭笑道:“朱元璋的《大明律》,对轻罪的赎罪条款,更像是一种变相的罚款和社区劳动改造。比如鞭刑和杖刑,有钱的出钱赎罪,没钱的出力赎罪,帮官府运炭搬砖都可以抵罪。”

    “这个可以,其实就是小罪罚款。”朱国祥点头道。

    “但我不同意重罪交赎金,”朱铭阐述自己的想法,“我认为徒刑一年以下,可以交罚款赎罪,但一年徒刑以上必须坐牢!至于流放和死罪,就更不能交钱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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