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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章 签名(第 3/4 页)

    凡非本国男子或女子,但被科学委员会和议事会评定为对人类之发展有巨大贡献者,将拥有本议事会之选举权与被选举前。此评定中,科学委员会与议事会常务成员有一票之否决权。

    第六条:鉴于国人参政之历史过于久远,且暂时不能具备分辨是非之能力,以第五条为标准暂时不予实行。经五年后正式采用第五条之规定。

    第七条:本议事会在五年之内只是暂代不完整之议事会,但拥有议事会之一切权利,并认可第六条之规定。

    第八条:第五条之权利,有重大犯罪、叛国等则终止。

    第九条:本议事会之权力,来自第五条规定之闽郡国人授予,且在保证第一二三四条之前提下在闽郡行驶权力。

    第十条:本议事会所讨论之法律,必须符合共和国之大法规基础;当本郡法规与共和国之大法规冲突时,以共和国大法规为准。

    第十一条:因本郡发展之特殊性,本议事会有责任与义务完善旧法律所没有的条文,且以试行之目的递交共和国国人议事大会。

    第十二条:本议事会为了本郡之国人需求,有权选拔国家之忽略、新时代所必须而旧时代不存在的公共事务官员。

    第十三条:当公共事务官员之权责与共和国之法定官员权责冲突时,以共和国法定官员为准。

    第十四条:议事会代表与议事会,见附件甲。

    第十五条:郡立法会之会议、职务、以及制定法规之原则,见附件乙。

    第十六条:郡之非国立公共事务官问题,见附件丙。

    第十七条:本郡国人之权利保障,见附件丁与立国金表。

    注:本纲领由纲领起草委员会全员讨论并通过。

    发起人及党派签名:

    墨党中央临时委员会全员,第一秘书陈健代签(签字)

    南洋公学筹备委员会全员,负责人代签(签字)

    闽郡科学与人文研究会代表(签字)

    闽郡郡属收容工厂管理协会(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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