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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四四章 土地改革制度大纲(上)(第 1/3 页)

    本章內容基本为法令章程,与情节无关,因此设为免费章节,今天下午将会再更新一章收费章节

    经过了农业部、司法部近一个月的努力,并在参考旧时空的土地改革运动,并结合本时空的客观条件,以及穿越者目前所取得的一些经验,终于完成了一部【土地改革制度大纲】。天籁小说并将这份【大纲】提交给执委会讨论。

    【土地改革制度大纲】的基本俱体內容是

    一、总则

    除地主阶级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穿越集团的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展农业生产。

    二、土地的没收和征收

    (1)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劳动人民所欠地主富农高利贷者的高利贷债务。

    (2)没收地主的一切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对少量地主将适当给予补偿,

    (3)征收祠堂、庙宇、寺院、公堂、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并适当给予补偿,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政府拔款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营。

    (4)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三、

    农村的成份划分

    (1)地主。是指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出租土地,收取地租为生的,兼放债、雇工

    经营工商业,管理公堂及收学租的人,都叫做地主。

    自己也常年参加主要农业劳动,或同时雇人耕种一部分土地,而以主要部分土地出租,其出租土地数量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二倍以上(例如出租二百亩,自耕和雇人耕种不到一百亩)者,也应称为地主。

    以其他职业经营收入为主,但仍然占有大量农业土地,不从事劳动,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人,称为其他成分兼地主,应与地主一例看待;

    帮助地主收租管家、师爷、清客等,以依靠地主剥削农民为主要生活来源,其生活状况过普通中农的人,应与地主一例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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