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章 控方举证(第 4/4 页)
林彩娇已有过两次上庭的经验,现在已经能够适应法庭这种环境,勇敢地面对控辩双方。
控方继续传召第三证人出庭作供。
林美琪站起来,“证人,在1980年9月12日,是否曾经见到有男人陪同林美娟到你的诊所进行过duo胎手术?”
许德胜点点头,“是的。”
林美琪接着问:“那陪同林美娟出现在你诊所的那个男人,他现在在不在法庭上?”
许德胜回答:“在”
林美琪继续问:“那你可不可以把他指出来?”
许德胜手指着犯人栏,“是他。”
林美琪点点头,“法官阁下,各位陪审员,被告已经当庭指认出。”
她转头看向许德胜,提醒他说:“证人,从现在开始的时间内,你可以称呼他为「被告」。”
接着下来,控方第三证人许德胜,由控方检察官林美琪继续发问,接着由辩方大律师蒋文滔盘问。
控方传召许德胜出庭作供,只是证明被告林有才曾经有陪同林美娟去duo胎,并不需要太多证供。
警方掌握有充足证据,因此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都不会在这个证人上,花费太多的功夫。
在相继传召了三位关键证人出席作供,逐一地对他们进行询问,控方顺利地完成举证过程。
辩方蒋文滔大律师则是透过一个又一个问题,尝试去质疑控方证人口供的可信性。
因为在刑事案件审讯中,举证的责任完全在于控方,而被告没有责任去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当证据存疑,疑点利益归于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