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章 裁断(第 3/4 页)
大曦律例,“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廷尉以闻,得减死。”也就是说如果他确定是七岁以下,上报到廷尉,可以减刑。
方九城让师爷调阅了男孩的生辰记录。
上面写的并不详细,可七岁可未满七岁。
因为穷的地方上报的都比较晚,可能有的孩子三岁了,才想到去府衙登记。
不过幼儿犯罪,如果用钱脱罪是可以适当减免的。
方九城一直在踌躇要不要给他一个生的机会,改过的机会。
可当他下了衙门,死者丈夫拦住了他,问道:“都说你是青天,你应该可以对我的遭遇感同身受才对,你也是有妻女的人,如果你的妻子遇到这样的人,你的女儿遇到这样的人呢?”
方九城最后回去和师爷商议了一番,还是判了斩立决,心情低落了有一阵子,后来又带她去了怀城,等回来就把她送到了万福寺,让她学本事……
说来,她爹也的确不是不爱她。
两人在树下聊着天,沈芳把这个案子含糊了下,给谢瑾瑜讲了。
谢瑾瑜却说道:“国有国法,律法是量刑的标准,这个县令没做错啊。”
他又给沈芳讲起了自己听来的故事:“说有个王秀才跟同窗发生了口角,两个一言不合动起了手,结果王秀才一脚踹到了李秀才的腰上,把人家踢坏了。王秀才连忙把人接到了家中,悉心照顾,后来过了大半个月,李秀才养好了伤,就回到了郊县的家中,谁知三两日居然莫名其妙的死了。”
“是被人杀的吗?”沈芳思索着。
“李秀才并没有什么仇人,妻子回忆唯一最近起过争执的就是王秀才,于是县衙就把王秀才给拿了。仵作对李秀才开棺验尸,发现李秀才的腰部发黑,于是判决王秀才死罪。”
“可是如果王秀才真的想杀了他,为何还要接到家里养伤呢,都已经养好了,可以自行回家了,应该不是这个原因吧?”
“因为审案的县令是代审的,原来的县令出门回来发现这个案子的疑点,于是驳回了。觉得腰伤既然是踹过,那么发黑是正常的。两个县令争执不休,闹到了上峰那里,上峰支持原来的生怕。县令觉得判重了,又往朝廷上报,最后这个王秀才免于一死,只是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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