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4章 《美日和平再保障条约》(第 4/4 页)
一、日本国保留现行体制の不动摇。
二、日本国废除自卫队。
三、赤备足轻解散,信长·哈查马永久驱离日本。
四、驻日美军撤离日本。
五、日本支付美军撤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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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缔约双方认为,日本尊重国际的战后秩序,对于右翼軍国主义分子,采取一切法律和军事手段进行制裁。而这种解决正符合日本国民的利益和维护远东和平的目的。
十七、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互换。
本条约在未经双方就修改或者终止问题达成协議以前,将一直有效。
本条约于一九七六年七月十一日在东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日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美利坚合众国与日本国
全权代表:亨利·基辛格
全权代表:冈本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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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和平再保障条约》签订之后,双方又在另一个具体の问题上面,卡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