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5章 《美日和平再保障条约》(第 2/4 页)
定下驻日美军从日本国地区撤出的初步方桉;
规定日本国付出50万亿日元作为赔偿美利坚合众国撤军带来的费用损失(70年分期支付);
承认联盟兵团在日本缺乏自卫军事力量的情况下,是一种合理的特殊存在;
同时,两国另外有以下协定:
对于美军在日本可航行水道之使用权;
对于美军在日本航空区域之使用权;
美军给予日本在防控系统、反舰系统领域,进行军事技术合作;
日本政府对美国海军陆战队第3远征军的死伤者、俘虏进行道歉,并给与经济补偿;
日本国在2046年迅速偿还所有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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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美日和平再保障条约》最终签约版本,由日本驻美国大使馆,发回拓本至日本首相府邸。
“日本自卫队解体,国家去军事化。”
“日本航空自卫队、日本陆上自卫队武器库存移交至南高丽国。作为补偿,美军提供日本的防空技术、反舰技术应对北方阵营的威胁。”
“日本陆上自卫队武器交接,那霸港湾设施基地的美军负责交接监督。”
“严禁日本航空自卫队、日本陆上自卫队的武器装备转至日本的赤备足轻、联盟兵团。”
“日本海上自卫队,1000吨位以下舰艇,归于日本海警,转为日本海警船。1000吨位以上舰艇,分别移交给新加坡、菲律宾、关岛的美军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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