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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泳池中的死尸6(第 2/4 页)

    保姆的证言的最后部分,提供了有利于打消对方绫怀疑的证据。她说自己是在11月1日凌晨快1点时打的电话,而接电话的人正是方绫本人。

    这就是说,11月1日凌晨快1点时,方绫在袁顺住的公寓601室。

    而袁顺的死亡推断时间是11月1日凌晨1个小时之内。

    按保姆所说,她打完电话后再有十二三分钟的时间就到1点了。那么,方绫用这十二三分钟去大海游泳俱乐部,在那儿的游泳池边杀死袁顺,然后回到自己的家中,从理论上来讲是绝对不可能的。

    也就是说,方绫应该是在接完保姆的电话后不久便沉着地走回家去。她花费七八分钟就可以走到。

    这样一来,她所说的时间和派出所的两名巡警看到她本人的时间就对上了,说明她没有说谎。

    因此,如果方绫是杀人凶手的话,那么她必然是在保姆打来电话之前就杀死了袁顺,然而这似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与死者的死亡时间对不上号。

    她也没有必要再返回袁顺住的601室。

    因为她如果在大海游泳俱乐部杀死了袁顺的话,应当马上回家。她为什么要再回袁顺住的公寓601室呢?

    可以认为,如果是方绫杀死袁顺,她身上肯定沾了不少血迹,她要尽可能地避开人,去洗净身上的血迹。

    那么,她当然要尽可能快地赶回家了。家中才是最安全的。然而,她却返回了袁顺的公寓吗?

    在那儿,方绫十分冷静地接了保姆打来的电话。难道一个杀人凶手可以很平静地在死者家里若无其事地接电话吗?

    作为一个女人,方绫能在杀人之后还返回死者的家中,这可是个难解之谜了。

    侦查工作陷入了困境之中。

    还有别的,也构成了对方绫有利的一面。

    例如,调查的结果,没有发现方绫有杀完人后处理过身上所沾染的血迹的疑点。不光是她那件浅紫色的大衣,就连里面那件白色的结婚礼服居然也一滴血迹都没有,这也是不可思议的。

    她不可能有那么富裕的时间去洗涤衣服,尤其是一件大衣或纯白的结婚礼服,短时间内是无法洗干净的。

    尤其是后来方绫主动提出要求警方对其住所进行检查时,在她浴室内也并没有查到有血迹鉴定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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