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 有关家暴的差异(第 3/4 页)
只不过通奸与打公婆,打死妻子只需负责一点点,甚至无需负责。丈夫被打反击致妻子死亡,丈夫只需比之前者,再多负责一点。
唯有那种确实是无故殴打虐待妻子致死的,才能完全以“杀亲罪”论处。
依照花素律所看的几十例旧案中,大多数犯人都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没有被判死罪,普遍是关入监牢,不过数年数月的便出来了。
极少数的才会被判死刑。
但女子若殴打丈夫,就不是这么轻易能了事的。
女子殴打丈夫,无需丈夫告官,一经发现,重罚。
丈夫无伤,妻子杖责五十。轻伤,杖责一百并收监一年。重伤,绞死。致死,凌迟。
换句话说,就算夫妻对打,女子也要注意点不要把丈夫打伤。否则就是被打成重伤,也还要挨板子。
在诸多案例中,有那么一例让花素律感到不解。
这案子在判刑中,未涉及家暴,可案件判定和转变,可谓匪夷所思。
一名男子失手打死妻子后,被邻居勒索,勒索不成便告官。
起先这男子是以“过失伤人罪”被判关监数年,结果事后不到一月又出变动,说这男子蓄意殴打妻子将其至死,一下变成“杀害至亲罪”,从坐牢改判成绞刑。
这事还捎带上了男子的妻弟,他的妻弟以“从犯罪”+“杀害至亲”,直接斩首。
然而这位妻弟,在上一次审判中,只以提供了几句他姐姐脾气不大好的言辞,连直接证人都称不上。
第二次,竟连命都搭上了?
若只这么看,似乎还觉得是审案人发现被掩藏的秘密,让死者沉冤得雪的案件。
但等花素律看到最后,此二人家产充公时,想法便有些变了……
花素律说不得自己是阴暗还是如何,只看到末尾这一行字时,总觉此案还另有隐情。
可惜案子久远。
莫说几个当事人了,连当初审这案子的官都死了好些年。
想知究竟,怕是不能够了。
说回张庭这件案子,于张庭而言,身体性命损失是不会有。
严格说,这事也牵扯不到他的官职。
-->>(第 3/4 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