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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章 律师果然没有一个好东西!(第 4/4 页)

    “但是……”

    张玮昂首挺胸,望着公诉人,沉声道:“但在如今,无限防卫权却沦为了一纸空文!”

    “一项写在了刑法里,应当有效的法律条文,却很少用来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已名存实亡!”

    “回想近二十年来的司法案例,大部分类似的案件,皆被判处为防卫过当。”

    “最著名的便是邓玉娇案,当时的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张玮再次深吸了一口气。

    抬出了十余年前的一个著名案子。

    邓玉娇,系某洗浴中心的员工。

    有一天,她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两人的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

    结果被检察院以防卫过当,依法起诉。

    针对这个案子,邓玉娇的辩护律师同样围绕无限防卫权,对其展开积极辩护。

    始终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无限防卫,在法律允许的限度之内,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结果……

    当地的法庭,对此案审理之后。

    却依旧做出了防卫过当的宣判。

    依旧判处邓玉娇有罪,却加上了各种减刑、从轻判处的情节,判定免予处罚。

    这个案子。

    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大的影响。

    对随后十几年的社会风气,也有着极为恶劣的影响。

    导致许多人面对不法侵害……

    不敢还击。

    比如说别人打了张三一个耳光,可张三却不敢还手。

    因为打赢了,属于打架斗殴,双方拘留,且需要赔偿对方医药费。

    打输了,自己还要再挨一顿揍,对方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是很明显的不敢防卫。

    面对暴力犯罪的时候……

    更多人选择的都是忍气吞声,生怕一拳把对方打死了,还要反过来跪着求他别死。

    邓玉娇的案子,就是明显的判例。

    明明可以判处正当行使无限防卫权,判决无罪,却依旧判处了犯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处罚。

    “无限防卫权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为了保护他人人身权利,绝不能流于表面。”

    “因此我希望……”

    最后。

    张玮花了二十分钟时间,陈述完了己方观点。

    退回了律师席。

    而在旁听席。

    刘梅等妇女们则是满脸懵逼,仿佛听天书一般。

    刚才张玮所说的辩护意见……

    她们一个字都没听懂。

    好像还扯到了另一个案子。

    “这个律师是不是跑题了?说了那么多,无限防卫权到底是个啥?”

    “我不管无限防卫权是啥,我就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对,今天法院一定要判处黄兰死刑!”

    “律师果然没一个好东西,估计是想要用这种胡搅蛮缠的方法把罪名给赖掉!”

    “……”

    刘梅等人交头接耳,不断交流。

    越想越觉得张玮非常可恶。

    声音也越来越大。

    引来了法警的再次警告。

    而秦牧坐在旁听席的一角,听着她们的交流,无奈摇了摇头。

    其实。

    张玮的辩护,十分精彩。

    全程围绕无限辩护权,还提出了十几年前的经典判例,来作为佐证。

    如果说当年“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导致了不敢做好事。

    那么邓玉娇案……

    直接导致了被害者忍气吞声,不敢暴力还击。

    虽然邓玉娇最后不用坐牢,但却依旧判决了有罪,只是免予坐牢。

    当时的法庭……

    无论如何,都不肯判决无限防卫权的正当行使。

    导致了这十几年来,风气明显的变化。

    与此同时。

    公诉席上。

    一名公诉人听完了张玮的辩护,也跟着站了出来:“对方律师所说,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都符合,我们有不认同之处。”

    “我院之所以判定为防卫过当,只因为将闹婚者的行为,认定为不法侵害,而非无限防卫权中的暴力犯罪。”

    “无限防卫权要求,指的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闹婚的行为,虽然恶劣,但并未严重到能与杀人、抢劫、绑架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等同,应当视为不法侵害。”

    “此外,黄兰随身携带折叠刀,进行多次连刺,在死者陈权身上刺了九刀。”

    “她本来可以简单挥舞折叠刀,呵斥对方撤退,却过度自卫,连续刺击,其行为应当属于防卫过当。”

    “还有……”

    公诉人不慌不忙,就张玮的辩护观点,一一反驳。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针对的是不法侵害。

    而无限防卫权,针对的是暴力犯罪。

    两者性质不同,指向的行为也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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