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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93章 虚假民间借贷(第 2/2 页)

    就像彭总您提供的这份判决书, 原告说什么被告都认可, 不进行任何抗辩。就存在明显的虚假诉讼的可能, 此时法官应该对此案件产生怀疑。

    另外, 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力图规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一方面希望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往往倾向于调解结案,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因此,对于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对抗不符合常理,且当事人乐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很有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虚假诉讼往往是为了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对其他人的利益影响至为明显,而其他人也最关心这种诉讼的结果。就像彭总这个案子,对方明显就是不想让彭总的公司执行回款。

    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通过串通的形式意图减少一方的责任财产,以达到损害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就此而言,如果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对此诉讼提出异议,则一般会引起法官的足够重视。因此,只要是案外人的债权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提出异议,则审判人员应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加以综合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

    当然彭总这个案子对方已经拿到了判决书,无法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异议了。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这个好理解,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采取相对公平的交易方式。

    因此,如果当事人在纠纷中出现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则往往不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会采用完全客观的认定方法,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低价转让的合理理由。亦即,只要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就应该引起法官的足够重视,并在此基础上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因此,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或者交易指导价百分之七十进行交易的情形的,则会考虑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论是放弃其实体权利,还是放弃其程序权利,均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行使方式,法律往往允许。

    就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而言,当事人不正当放弃其权利,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法官有怀疑其系虚假诉讼的正当理由。

    而对于不正当的判定,应以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作为其实质的判断要素。

    十、其他情形

    这一条比较空,范围说大就大,说小也小,主要是法官根据司法实践判断构成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其他情形。”王川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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