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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一书难求的《江湖行》(第 2/4 页)

    无非就是多了点插画跟签名,印刷的也更加精美。

    当然,还有四个名片一样的大字——“强子出品”!

    顺便说一句,红光出版社发布的这本重制加强版诗集,是跟作家出版社通过信,并得到版权授权的。

    当时,曹志强不光请了作家出版社的社长,还请了出版局的局长,以及新华书店总店的书记跟经理。

    大家一起去北平饭店吃了一顿谭家菜,事后曹志强还每人送上了一份礼金。

    然后呢,作家出版社就不再追究红光出版社再版的问题了,并且还跟红光出版社写了个合同,正式授权红光出版社,可以无偿出版《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那本诗集里的所有内容。

    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当初曹志强找作家出版社,出版那个诗集的时候,是签过分成合同的,合同里规定,五年内这本诗集的版权,都归作家出版社所有。

    所以理论上,在这五年内,那本诗集里的所有内容,其他出版社都不能出版,否则就是侵权盗版。

    不过前面也说了,由于国内目前还没有真正的著作权法,所以版权这种东西,其实就是个唬人的玩意儿。

    或者说,版权合同这玩意儿,约束的只是作者个人,却约束不了其他出版社。

    严格来说,曹志强当初跟作家出版社签的那个合同,只能约束曹志强,让曹志强不能拿着那本诗集,找其他出版社出版。

    因为曹志强那本诗集的版权,已经卖给作家出版社五年了。

    那么在这五年内,曹志强如果跟其他出版社合作出版那本诗集,曹志强就要付违约金。

    然而,如果是其他出版社,以借鉴的名义,直接盗版这本诗集的内容上市,作家出版社就没一点办法,不能问其他出版社要版权费,也不能让其他出版社下架盗版书。

    这就是典型的欺软怕硬了。

    原因很简单,作家出版社跟曹志强签的合同,属于商务合同,大家是按商务合同办事儿。

    但作家出版社没跟其他出版社有合同,所以就不需要按照合同办事儿。

    换言之,如果当初的曹志强,不跟作家出版社签署那个合同,可能就没这些事儿了,因为没合同的情况下,版权默认还是曹志强的。

    但话又说回来,不签署那个合同,作家出版社也不会同意跟曹志强玩版税分成制,曹志强也不可能凭着一本诗集,在短短时间内,就赚到五十多万。

    总之,因为当初曹志强跟作家出版社签署过一个内部合同,所以理论上讲,曹志强是不能跟红光出版社签出版合同的,只能不签合同,直接出版。

    但这样的话,一来后期麻烦事儿多,二来也不能搞什么原作者签字版,失去了正版的噱头。

    所以,曹志强才去专门找到作家出版社的社长,问他要了个授权。

    反正作家出版社已经赚的盆满钵满,就算不同意也没用。

    因为红光出版社,一样可以在不跟曹志强签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出版那本诗集。

    作家出版社,无法用曹志强跟作家出版社签署的内部合同,去约束红光出版社!

    更何况,就算红光出版社不出版那本诗集,其他出版社也早晚会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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