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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三十六章:侮辱英烈者,罪当斩之(第 2/3 页)

    “高寺卿是诗书传家,自幼熟读历朝律法,入仕以来又一直在大理寺审刑司、都察院等三法司为官,时至今日位列大理寺卿一职。

    你看的案件多、学到的知识广,因此才有对这起案件更加深远一层的认知和冷静分析,但常觥啊,老百姓呢?

    你能认知到的东西,百姓是认知不到的,他们接受到的教育可远比不上你,因为百姓的认知浅薄,所以才会被这几个狂悖之徒所欺骗,继而也跟着质疑英烈们的事迹是否属实。

    所以,如果我们宽宥这群人的大放厥词,将来就会有更多类似的狂徒为了吸引眼球,哗众取宠的公然质疑国家英烈。

    任何律法的制定,固然如你所说,不能夹杂主观情感,但我们同样不能忽略客观环境。

    若说什么时候,全国的百姓都懂法,都开始反思这条法律的酌定刑是否恰当的时候,才是我们放弃死刑的时候,现在,还是应当整肃视听、正本清源。”

    邵质说完这一番话后看向陈云甫:“所以,老夫的意见是,支持死刑。”

    “既然诸位都相继表了态,那咱们就干脆把这事在今天理弄清楚,士奇,孤不发表意见,你代表孤说说看你的意见,然后你们五人进行表决。”

    杨士奇没想到自己也会有发言的机会,稍有些迟疑的一笑:“大王这临时点将,整的臣措手不及。

    没办法,赶鸭子上架,臣就说几句浅薄之见。”

    “我不是三法司出身,也从没在三法司为官过,对律法,一窍不通,但是我知道律法是哪一年诞生的。”

    “《周礼-秋宫-司寇》是我国成文最早的律法,当年周公旦奉武王姬发之命,制定国家的所有制度,其中也就包括律法。

    当时,国家有五种律法。

    分别为野刑、军刑、乡刑、官刑、国刑,对应野地之民、军人、六乡之民、官员和国都之民。

    在制定律法的时候,周公便已经提出了制定律法和执行律法的核心观点,那就是律法的制定、审问、判刑都要加以情理之心。

    没有情理的法律是没有存在必要的。

    比如我们发于心,认可人生来在世应该要孝顺父母,因此不孝的行径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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