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秦律如牢,不寒而栗(第 2/3 页)
秦朝商业相当发达, 咸阳及许多大城市都有官府设置的集市,有“市张列肆”的繁荣景象。
因为秦朝要求“物无二价”,所以买东西基本上童叟无欺,不用担心受骗,因而市场对买方非常友好,所以贸易需求大。
商品交换效率高,可因为商业税的缘故,商贩获利却也有限。
另外,在商鞅变法中:“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会十倍其朴”,也就是说,市场对于温饱物资管控很严,对于酒肉这些奢侈物资又刻意抬高价格,增加富人的享受成本。
商鞅又“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
秦国让盐铁私营,但税率极高。
可以看出,在资本增值方面,秦朝的制度已经极大进行限制了,给收入增加层层阻拦,给享受加大支出,在竭力削平富人的财富。
然而,这还只是一半的手段,另一半的手段在于……资产税。
秦朝喜欢叫这个赀产税,字不同,意思一样。
在秦朝,不光是爵位继承会降级,就连财产的继承,都是全部都要给官府报备的,后世睡虎地秦简就有案例展示。
《识劫冤案》中,一女子为自己儿子申报家产时,隐匿了他人所欠债款68300钱,还有一间布肆、一间客舍。
在她办理财产申报时,她家原本的隶臣识当兵立功成为了公士,识回家,发现了她“匿赀”。
于是识勒索她,索要了布肆和客舍。
她先是很恐惧,将布肆和客舍给了识,但后来又告发了识的勒索行为,然后两人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知道,隐匿资产是重罪,否则女子也不用将布肆和客舍给那名公士了。
那么判罚结果如何呢?
女子的丈夫原本是大夫(5级),按理说,嫡长子是可以继承簪袅的爵位的,因为隐匿资产,爵位被贬为了庶人,然后罚款二甲(约3200钱)。
而识因为勒索,被贬为城旦,绑上镣铐,押送蜀地。
女子隐匿的资产是68300钱和布肆、客舍,这个钱很多,但在级别上,属于第三级隐匿。在秦朝隐匿资产的罪责分三等,第一等,隐匿110钱,第二等,隐匿220钱,第三等,隐匿660钱。
-->>(第 2/3 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