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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三十三章 重审与否(第 4/4 页)

    杨清源微微犹豫之后,便做出了决定。

    “回上位,本案已然经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家之手,况且重审与否,国朝自有律法。”

    杨清源没有正面回答,但是给出了答案。

    《大周律》中虽然没有对此作出详细规定,但是在去年的出台的《有关大周律若干律法具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却有着明确的规定。

    没错,这个文风,就是杨清源编纂制定的无疑。

    本朝独有,别无分毫!

    在杨清源编写的这套司法解释中,就有关于应当重审的法定情形。

    根据《大周律》司法解释规定,有以下情况是,应当重审案件。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本的判决或使原本认定的事实存疑的;

    二、原判决认定的犯案事实缺乏确凿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主审官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胡判行为的;

    五、案件主审官员、参审官员,与案犯有仇怨、姻亲及其他应当回避情形,但没有回避的。

    六、其他有违《大周律》的行为事实。

    当时出台此律法之时,刑部一时惊为天人,相比于如此详细的司法解释,刑部觉得自己就是渣滓!

    但是,李阿婆儿子李守一案,却没有上述的任一情形,不符合法定重审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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