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5章 律法之缺(第 2/3 页)
并非如此。
但实际情况也好不到哪儿去。
自汉朝以降,受儒家“废刑慎杀”“仁义教化”思想的影响,中国的统治者们,很少重视法律的作用。
李承乾的父祖也不例外。
大唐开国至今,总共编纂了两部法律,即高祖的《武德律》和先帝的《贞观律》,一般统称为《唐律》。
《武德律》是在隋文帝《开皇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说是“发展”,其实完全就是照抄,只不过改了个名字而已。
因此,《武德律》中很多律条其实根本就不适合大唐的社会环境。
等到先帝登基,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下诏修改《武德律》,颁布《贞观律》。
只可惜,李二陛下努力错了方向......
《贞观律》对比《武德律》,删除了很多能致人残疾的肉刑,改成了流放或者苦役,这是《贞观律》先进的地方。
但另一方面,《贞观律》不仅没有制定新的法律,反而将原本有六百多条的《武德律》,删减得只剩五百条......
堂堂天朝上国,幅员数万里的大唐,仅靠区区六百条、五百条法律治理,简直荒唐到搞笑。
......
律法条文的不足,使得地方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本无法可依,很多时候都在“自由心证”,只要不明确违反法律规定,想怎么玩就怎么玩。
举个栗子,《贞观律》规定,地方官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不配合的犯人用刑,一般是打十大板到五十大板。
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对付那些目无王法,且穷凶极恶的江洋大盗。
然而有些地方官根本不管这些,不管什么案子,一旦老百姓不肯招供,就直接大刑伺候,而且一上来就直接是最残酷的五十大板。
由此造成的冤狱,以及因为受刑而落下残疾,甚至身死的百姓,每年大理寺复核的时候都能找出好几十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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