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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9.《战狼2》有必要提档?(第 2/4 页)

    袁华一挥手说:“那就接着打官司呗!二审大概率维持原判,怕什么!信我,咱们这电影不会停播的……”

    这件事袁华还有印象,前世这场官司本来就是吴景胜诉了。

    今年5月,也就是电影正式上映两个月前,传奇人影视公司起诉吴景旗下的公司登峰国际索赔1000万,还要求影院、电视、视频网站等停播《战狼2》。

    该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作为第一部的出品方,虽未参加《战狼2》,但拥有其著作权,而吴景方却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改编,涉嫌侵权。

    这件事也很简单,这个传奇人影视是《战狼》的联合出品方,也是四个主要投资方之一,投资份额接近17%,享有《战狼》20%的版权收益。但吴景在拍《战狼2》的时候没带他们玩,所以引发了纠纷。

    一般情况下,影视作品的版权,以及衍生品版权等权利,所有投资方都有权拥有,以及分得相应收益,不管是主投主控方还是加磅投资方。

    但除了主投主控方之外,其他投资方对项目只有收益权,没有任何决定权。而且如果影视作品有拍续集,那么第一部的投资方在第二部中有优先投资权。

    说白了,投资享有版权收益和著作权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电影所有资方都享有版权收益,但是并不一定拥有等比例的著作权归属。

    只要你投资20%,20%版权收益是一定会有的,但能不能分到20%著作权归属,那还得看你对这部电影贡献够不够大。

    假设某公司对这部电影的贡献仅仅只是出点钱,一般来说是不太可能拿到等比例著作权归属的……

    传奇人一方认为,当时吴景是把剧本的稿酬和他自己作为演员、导演的劳务报酬作为一个投资,计入到了电影的投资份额里面。

    实际上他把剧本的版权价值和权益以及他演员、导演的酬劳做了个价,作为一种资源融入了电影的份额当中。这意味着所有《战狼》的出品方是按比例享有剧本的版权权益。

    不过吴景一方并不认同,剧本投入到电影里,并不意味着剧本的所有权利都被这部电影的出品方买断了,具体还是要看当时的原著版权是怎样规定的。

    这桩案件法院一审判决传奇人败诉,认为合同上既然约定版权归属于发起方为登峰国际、春秋时代和南军艺中心,就可以推定在后加入的传奇人享有的只是“署名权”和“损益权”,推翻了传奇人以“出品公司”署名而应当被认定为著作权人的推定。

    有一说一,袁华虽然嘴上说的好听,相信吴景一定能胜诉,但也不是没有为此做准备。

    正所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再说现在有他这个蝴蝶煽动翅膀,谁知道这一世会不会有变数呢?

    因此去年双方签订发行保底合同的时候,特意让吴景等出品方立下“军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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