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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章 秦法调整,蒯良登门(第 1/3 页)

    传统法家,讲究的是轻罪重刑,重农抑商,实行残酷的刑罚,以绝对的高压来维持社会的稳定,这会让短时间内社会稳定,但这样做的副作用,是会导致阶级激化。

    而秦势力虽然沿用了法家,但对于诸多内容都进行了改变,融合了儒家、道家和商家等思想,减轻赋税,取消对工商阶级的歧视,减轻刑罚强度,废除耻辱刑和宫刑,缩减肉刑范围和死刑范围,转而以徒刑为主,增加合理利用自然环境的法律条文等等,意为将《秦律》打造成一部良法善法。

    (ps:如裹小脚是南宋时期产生的,别把历史上的什么坏事都赖在始皇帝身上,老背锅人了!)

    随着法学院的发力,目前《秦律》被划分为总则篇、刑事篇、军事篇、民事篇、行政篇、商篇、环境篇、程序篇,共八篇。

    作为秦律执行机构的为司法司,也就是专门衙门,不是由地方主官兼任,而是由专门的官员出任;司法司长官与地方的主政官、军事官作为地方最重要的三个官员,并称“三司使”。

    不过实际上司法司依托于政务台之下,考虑到目前秦势力的实际情况,以及人们的守法意识淡薄,《秦律》必须要有行政职权的强制保障才能实现,所以司法机关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都不会有独立的条件。

    而随着秦势力法律的迅速发展,并不意味着法律会成为秦势力至高无上的存在,秦势力依旧是一个以嬴九为核心的高度中央集权的体制。

    法治体系,一切权力源于法;而古代法制社会,法自君出、一切权力源于君,法是君主统治的工具;在《文明》的社会背景下,中央集权制是最符合秦势力情况的制度。

    秦势力的发展还有很漫长的道路要走,或者说一个势力的发展永远都不该停下,一旦停下就意味着开始衰落。

    ………………

    荆州主簿蒯良,刘表麾下心腹,奉其主公之命,前往琼州拜访秦君,商讨交易领土之事。

    而秦势力在外名头最大的,不就是咸阳的一切吗,号称其繁华程度堪比一富庶之州的州府;而在亲眼看到之前,蒯良、包括很多没来过咸阳的人都认为这是无稽之谈、空穴来风,是不可能之事。

    要知道荆州州府襄阳乃是三级郡城(不称王则无王城),而区区咸阳才是刚刚升级的一级县城而已,难免蒯良会有轻视之心。

    尤其是荆州乃是整个十三州最繁华之地,又有谁能繁华得过荆州呢?

    不过在亲眼见识过咸阳以后,蒯良深感自己的见识浅薄,咸阳的繁华的确不下于襄阳。

    而在见识过云上城以后,蒯良更是惊讶,原来是自己坐井观天了;作为一个出色的谋士,一个谦逊的名士,蒯良是很擅长自我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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