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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五十七章 重修律法(第 1/3 页)

    大宋的律法,是在唐律的基础上,延伸传用下来的。

    建隆四年,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由郭浩诏令颁行全国。

    唐宣宗大中七年颁布《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

    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

    《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

    大宋沿用该立法模式,颁布了《宋刑统》,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

    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

    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

    但大宋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郭浩虽然比较仁慈,可是对于一些罪大恶极之人,也不会心慈手软。

    朝堂上,郭浩提议要继续修改律法,之前他是没有精力,这一次他要亲自参与。

    “最近,朕又把《宋刑统》的内容看了一遍,发现其中有很多地方,还存在不合理之处。

    首先,对于贵族阶级,要一视同仁,不可放纵放任,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百姓才是根本,不可本末倒置!

    第二,对于盗贼的惩罚,有些太重了,小偷小摸确实不是好习惯,好好教育一下,在牢里关几天就可以了。

    如有屡教不改者,不妨征调进军中,让他去敌人那里偷,偷再多朕也不管,可是要是只偷老百姓,朕就送他去战场!

    第三,那些刑罚方式,在朕看来都是浪费,如果罪不至死,打坏了朕还要养着他,还不如让他去服劳役。

    现在国家初定,全国各地都要修路,这就需要大量的人力,普通劳役朕决定给点工钱,至于那些罪犯,一个大子都别想要!

    这个朕称之为以工代罚,刑部可以具体量刑,非罪大恶极、极其危险之徒,都可以用这个方法,让百姓负担少一些。

    第四,取消刺面、发配,人即使犯了错,只要罪不至死,就要让他们发挥作用,同时也给他们一个赎罪的机会,只要真心改过,得到原谅,一样是大宋的子民。”

    说到这里,大臣们面面相觑,郭浩的意思他们听懂了,就是这样做是不是有些太仁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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