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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4章 官司竟然输了?(第 2/4 页)

    不少书商为了给自己那些巨黄的从头到尾充斥着色情描写的玩意儿护航,干脆在前言中印上一段《圣经》或者在后记里插入半篇《葛底斯堡宣言》,或者在梦露的果体写真集里随机赠送一张开国先贤的铜版彩画像,以保证“其整体上依然有正面价值“。

    更有颇有不少富有幽默感的书商,直接把宪法第一修正案印到扉页上,据说这样可以有效的证明这本很黄很暴力的书籍依然有值得可取之处,进而规避政府管辖,毕竟没人敢说宪法无用不是……

    1966年,“麦茅斯诉马萨诸塞州案”把这种观点推到了极致。

    案子围绕一本叫做《芬妮·希尔追忆录》的古典黄书展开。

    这本书在“企鹅经典”中与莎士比亚、王尔德、狄更斯等等大师并列。由英国作家约翰?克莱兰1749年出版

    但却被禁了将近150年,直到1966年借着麦茅斯诉马萨诸塞州案”才推翻查禁裁决。

    这本书爱德华也看过。老实说有点英国《金x梅》的意思。

    语言优美,擅长使用各种比喻修辞来,很难找到那些和人体器官有关的词汇。

    但却写尽了人们所能想象到的各种“性”情,是英语也是全人类的宝贵非物质文化遗产。

    此书自从问世以来深受各界群众喜爱,尤其是卓别林特别喜欢在啪啪啪是背诵其中的部分片段用以助“性”。

    在此案中判决中认为“所有,哪怕是最轻微的社会可弥补思想,都应当受到(第一修正案的)充分保护”,而淫秽是那些“完全不具备可弥补社会重要性”的思想。

    潘多拉的盒子被彻底打开了!

    不过,法院也认识到了色情的巨大承认了“对任何形式的表达进行管制都会存在著固有的风险”,并表示“必须谨慎限制那些目的在于管制淫秽材料的国家法规”。

    法院为了明确这种限制,制定了一套三个标准来决定内容是否应当受到国家管制,而且只有这三个标准同时得到满足才能够使作品合法地得到管制,合众国终于有了一个通行的色情制品判定标准了(算是给建国200周年的司法献礼吧):

    1.

    普通民众在以当代的社会标准来审视时,是否会认为该作品在整体上来看能够引起人们的兴趣;

    2.

    该作品是否以令人反感的方式描述了或者描绘了适用的州法律明确定义的性行为或排泄功能(案件提纲中仅提及了性行为,但多数意见的第25页明确提到了排泄功能);

    3.

    作品整体上是否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者科学价值。

    在此案中认为“所有,哪怕是最轻微的社会可弥补思想,都应当受到(第一修正案的)充分保护”,而淫秽是那些“完全不具备可弥补社会重要性”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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