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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3章现象级影片诞生了(第 1/2 页)

    除了电影小说以外,法庭辩护其实根本不需要什么自由发挥,事先要有精心的准备,当然也包括确定好辩护策略。

    “在辩护方面,我想重点突出弱者有利原则,突出签约的时间点,也就是你是限制民事行为的人。这里不瞒你,其他方面我们很难占据到优势。该拿到的肯定能拿到,有争议的部分就可能吃点亏。所以尽量争取能不吃亏,甚至最后能沾点小便宜……”

    霍冬一听,他就心中暗中点头。很显然,郭子岚的准备很充分,而且她的能力也不差,这倒是个意外之喜,主要是因为指出了——弱者有利原则!

    在司法领域中,弱者有利原则是条很重要的原则。但普通人基本上都不了解,甚至某些平庸的律师都会忽视,可是在实际生活中,却经常会被运用到。

    最典型的当然是《青少年保护法》。还有什么财产分割的时候,偏向于弱者老弱妇孺这部分群体,会适当的多分一些。而在这里,就很好利用了当时霍冬未成年的身份。

    举个例:某个孩子从父母那里偷出了1000元去买彩票,最后被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彩票中心归还钱款。那法院该怎么判呢?

    不提这个案子中的举证难度,如果证据确凿的话,那对父母基本上就是稳赢,肯定会判决归还那1000元。因为孩子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购买彩票这个契约并不成立。当然,这样的熊孩子挺多,确实应该揍一顿!不过买彩票的很少,基本上都捐献给游戏公司了。

    那么再举个例:同样是某个孩子偷拿了1000元买彩票,但最后中了头奖500万!彩票中心提出诉讼——熊孩子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这个契约并不成立,所以我们不兑奖了,就还你1000元的本金好了?

    这么做可以吗?

    根本不需要了解多少法律知识,只需要一点常识,这官司肯定打不赢了。彩票中心肯定要兑奖那500万!为什么会这样呢?虽然那个熊孩子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不利的话,契约不成立;有利并且提出诉求,那么契约就应该成立。这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

    是不是有些不讲理?但这样的判决确实比较公正。其实关于青少年等弱势群体的保护,真不算是恶法,而是善法。就是某些条款需要适应社会发展,早应该重新修订。不过那是懒政和官僚主义,完全就是另外一个问题,这里就不引申了。

    所以放在这里,由于当时的种种疏忽,签约的时候,上面只有未成年人霍冬的签名,并没有他的监护人苗月娥的签名(当时的情况也不可能,没人重视,也不可能让苗月娥专程跑一趟),于是立刻就有了弱者有利原则。

    在这一点上,霍冬是相当有利的。估计丰锐影业又要头皮发麻一阵了。

    顺便说一句,合同真的无小事!

    你说就这样一个野鸡剧组,签约的时候无非就是漫不经心了一点,甚至连疏忽都谈不上,最后竟然惹出了那么多的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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