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武库被劫的武器卖回武库?(第 2/4 页)
连兵器甲胄的损坏情况都有记载,十分详尽。
“贼律有言,定贼而杀之者功,取。”
意思是,秦国定了罪的贼,你杀掉他有首级的功劳,并且,他的随身物品都归你。
但张仲整个人还是有点懵,这不是贼人从公家武库中抢的吗?
这特么也能算缴获?
这和贼人抢了银行,你杀死贼人,银行丢失的钱就算你的有什么区别?
银行不告你告得天翻地覆。
但在秦国,这还真就是正常操作。
李炀给了张仲一个切实的回答。“这便是汝的赏钱。”
“这不是乡上武库的?”
李炀身子侧了点,换了一个十分休闲的姿势,并反问了一句。“乡上武库的兵器甲胄被贼人所得,汝斩杀贼人,将其带回,难道便不算缴获了吗?”
哈?
贼曹掾说得好有道理,张仲一时间无言以对。
“当然,在县上,卖给武库,这些东西值不得什么钱。”
“止十分之一。”
成本价呀?
奸商。
“私之犯法。”
并且,还不可以卖给私人,但即便如此,张仲最终也得了两千多钱,黄澄澄的一大捧。
而这,也让张仲,再次感受到了秦国律法的变态。
它将有功必赏,有过必罚这八个字,贯彻到了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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