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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章 臣不讨贼非臣 子不复仇非子(第 1/2 页)

    看着曹节痛哭,刘宏心疼不已,毕竟自己年少即位以来,可信任之人不多,其多与宦官亲近,视他们如家人,十分信任他们。这也是他后来能被他人所左右,活在宦官的蒙蔽之中的主要原因。

    两方后来争执不下,曹节因痛失其弟,大骂伏完教侄不力。伏完虽是书生,然此事关伏泉生死,加之曹节辱骂,辱及家族名声,汉人重气节,怎容他猖狂,是以据理力争,两方言语激烈,就差在殿中大打出手,令得刘宏头疼不已,

    “卿莫哭了,此事还需查清才行,但檀奴杀人不容争辩,令河南尹即刻查清此事。若真为檀奴复仇而杀,再做他议。”刘宏拍板决定,不做他论。

    “诺。”伏完听后心中一喜,随即退下,皇帝此言,已是明了,伏泉真是复仇而杀曹破石便有法可救也。

    曹节听后又是痛苦不已,大嚎道:“陛下,此子杀我大汉重臣,怎可如此轻惩?”他希望凭这熟悉手段改变刘宏心意,然而事与愿违,刘宏听了伏完之言,心中已对曹节有所不满,深有恨意,根本不听其言。

    河南尹官署,皇帝明旨已经发出,接到朝廷命令的羊陟立案后,便立即审案。汉代审案是有一套的司法程序,这多亏于法家之功,毕竟西汉初,秦末战乱遗存下来的百家还很兴盛,并未是后来武帝时候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情形,著名的张苍、贾谊、晁错等人皆是法家出身。

    官署大堂里,曹节所指派的告劾人已在堂前,伏泉望之,心中惊奇,因为其乃熟人,正是那日从河南尹官署里捞走绑架他的人。“告劾”是汉代诉讼不可缺少的部分,亦是开始,一词有两层意思。自诉告发曰“告”,即如后世由原告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公诉曰“劾”,是指由监察官吏和行政官吏立案追究,汉朝的监察官吏都有“查举非法”,“举劾”犯罪的职责。

    由河南尹法曹宣读《汉律》,又询问那灰袍告劾人是否辩告,即证不言情之辩告,意为告知其在法定期间有变更先前陈述之权。

    羊陟道:“诉人赵操,汝告曹破石无故被伏泉所杀,可愿改乎?”诉者,告也,即控诉、告发、控告对方的,诉人便是原告。

    赵操!这名字一听就让伏泉愣了半响,看向那灰袍男人心里不自觉哆嗦,赵操赵操,不就是找操吗?

    “明府,操不改也。此子凶性异常,残忍无道,余恳请明府必重惩其也,若如是,则汉室威信何存?曹将军国之重臣,纵岂能随意革杀??”

    “此事容后再议,讼人伏泉,汝认罪乎?”讼者,争也,即是与原告相争之人。

    “泉认罪,然吾刺死此贼并非无故,盖因曹破石辱骂吾伯父为豚犬,余自由习读《孝经》,怎能容忍此贼猖狂,便出剑刺杀。敢问明府,余所为错乎?”

    羊陟立刻回道:“未错矣,然汝父见辱,此乃人情所耻。可若为孝子,需知忿必虑难,动不累亲,汝今背亲逞怒,白日杀人,赦若非义,刑若不忍,将如之何?”羊陟当然不能说伏泉报仇是对的,虽然这是现在社会的风气使然,广泛存在对复仇者的同情和支持,但此事已得刘宏重视,羊陟只知刘宏要彻查,不知其有意保全伏泉,是以审判接照《汉律》而审,违法犯罪必究,以显其清正之名。

    伏泉道:“明府何以言此?吾非逞怒而杀人,却是为忠义耳,敢问明府,不忠逆贼可言杀之?”

    “贼子,休得胡言。曹将军乃越骑校尉,汉之重臣,岂为逆贼?何言杀之?”赵操听得伏泉竟然带偏话题,曹破石一事还未如何言语,他竟然成了逆贼,不由怒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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