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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11章 群策(第 1/3 页)

    “如果法律都无法保障我们的工作、生活安全,那就应该对这样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更新最快

    如果解决不了这样的问题,就只有通过大家投票来决定他们的去留了。”

    “个人的**权应该保护,但也应该有个限度。

    我觉得,可以从我们的医疗信息管理中心入手,通过一些既能够保护当事人**、又能够防止其对他人健康造成伤害的制度,来综合解决这样的问题。

    比如说,对那些已经被诊断出携带有艾滋病毒的正式成员,他们在就医的时候,其主治医生应该得到系统的明确提醒,以保护参与医疗的医护人员工作安全。

    同时,还应该对患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限制,至少,那些需要频繁接触高密度人群的工作岗位,是不应该由他们去负责的。

    除艾滋病之外,还有那些在目前医疗水平下无法治愈的传染疾病,也应该与艾滋病同等对待。

    为了防止此类无法治愈传染病在普通人群中扩散,那些患者的工作、生活范围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

    甚至在这些特殊人群进行婚姻登记时,也应该给双方作出不宜结婚或者不宜生育的提醒。”

    “就是,对于那些可能影响到公共安全的传染病来说,系统应该可以根据医生的诊断结果进行特殊标记。

    这些被标记过的信息,在当事人授权医生可以调阅其医疗档案时,并不会被隐藏,反而应该进行醒目的提示,以确保医护人员和其他病患的安全。

    向医疗人员如实反映其身体健康状况,也是作为一个患者最基本的义务。

    医疗人员也应该保护患者的**,这是其基本的职业道德。

    如果医疗人员因为泄露他人的**给患者带去了伤害,应该通过另外的法律条款对其进行处罚,同时给予被侵害人相应的赔偿,而不是通过隐瞒的方式来达到保护个人**的目的。

    这样的处理方式,我觉得才是合理的,并不能够为了保护他人的**而把他人置于危险的境地。”

    “病患如实向医护人员提供其自身真实的健康状况,这不仅是为了医护人员更好地为其服务,而且,这也是充分保障相关人员身体健康权的体现。

    只要相关的医护人员不把其在医治过程中掌握的个人**向无关人员泄露,就应该视为其履行了保护患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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