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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第四十七章 十二条弹死你(下)(第 1/4 页)

    苏晏的腹稿打得游刃有余,十二条罪状张口就来:

    “锦衣卫之设,掌天子仪仗与直驾侍卫,南北镇抚司职责,原以巡查缉奸为要。此是国家利器,本该忠君体国,为陛下所用。自冯去恶受事,快私仇、行倾陷,不思锦衣卫创立之初衷,将公权作为私器,是窃君上之大权,大罪一也!

    “其为人专横跋扈。有官员见之,两股战战,唯恐因失恭入罪。狭路相遇,必先让行,迟一步则批颊以责:‘盖不知我是谁’?出京办事,警跸传呼,清尘垫道,有如圣驾出幸。如此假陛下喜怒以恣威福,久而,人皆以为陛下授意,是损君上之圣名,大罪二也!

    “锦衣卫指挥使论官阶,为正三品,较之朝中一二品大员,相差不知凡几,却处处逾制,以公侯待遇自逞。擅扩第宅,建造园池,所住所用,无不奢侈,糜耗国家财力,是乱国家之法度,大罪三也!”

    这三条,弹劾冯去恶公器私用、狐假虎威、奢侈逾制。

    苏晏深谙,在封建时代,对皇帝不忠就是最无可饶恕之罪,故而此三点摆在前头,说得极为严重。窃君权、损君名、乱法度,一顶顶大帽子接连扣下。

    又不失细节,对官员“批颊以责”这一幕,将冯去恶的嚣张气焰表现得淋漓尽致。且能勾起那些受辱官员的新仇旧恨,回头怕不应声举证,对他的仗义执言感激在心?一石二鸟,不外如是。

    “如此奢靡用度,财物由何而来?他便贪赃枉法,公然索贿。北镇抚司有‘三木银’,好教陛下与诸位大人知道。看准哪家财帛丰厚,胡乱套个罪名抓捕,先枷三木,沉甸甸百斤重,人既变色脱形。如家属设法施救,便索千两白银,但只去一木。去第二木须两千两,去第三木须三千两。六千两换一条人命,出得起的倾家荡产,出不起的人财两失。如此陵轧勒索,是陷民于水火,大罪四也!”

    这“三木银”,是冯去恶定下的潜规则,北镇抚司的锦衣卫们不会对外宣扬,只在下狱后暗示受害者家属。倾家荡产捡回性命的,被枷得不敢吱声;凑不足赎金丢了性命的,说明家业薄,更是没人敢为其打抱不平。如此多年不曾事发。

    要不是沈柒透露内幕,苏晏也无法说得如此具体。

    此番被他公之于众,朝上大臣们面露愤慨之色,互相议论纷纷,骂冯去恶贪毒。就连以雅量著称的景隆帝,闻之亦愠容满面。

    “他还借侦察缉捕之机,贪昧罪臣府邸查抄的家产,填充私库,并与手下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分赃。以国库之财笼络人心,培植党羽,是结奸蠹之党,大罪五也!”

    “纵容手下,对官员投匦设阱,片语稍违,驾帖立下。若有人弹劾他不法之事,势必寻隙报复,将人下狱折磨。如此睚眦必报,铲除异己,是逐立朝之直臣,大罪六也!”

    “为显示锦衣卫巡查缉捕之职能的重要性,不惜炮制冤案,冒功领赏,欺上瞒下,是负君上之恩信,大罪七也!”

    “‘诏狱’者,奉天子诏旨治狱,唯天子有权下诏定罪。非同于一般狱讼,所办均为大案要案,或涉朝廷要员。陛下沿袭此制,为的是慎重定罪,纠大奸匿而免伤无辜。冯去恶却大兴刑狱,屈打成招,是视人命如草菅,大罪八也!”

    “伪造认罪状,攀扯李阁老,逼死卓祭酒,是伐朝廷之栋梁,大罪九也!”

    听到第九条,不少文臣已按捺不住,尤其是李乘风门下一系,纷纷出列奏请:“冯去恶十恶不赦,臣请陛下杀之!”

    “臣请杀冯去恶!”

    “不杀冯去恶,不足以立君威、正纲纪、平民愤,臣请杀之!”

    “臣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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