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5章 卡门与外层空间(第 3/4 页)
这个建议一经采用,它便成为了在各种用途都被广泛接受的界线。
然而,仍然没有被国际社会认可的在国际法的层面上为一个国家的领空与外层空间划清界线的定义。
给空间的边界一个严格的定义的另一个障碍,是地球大气层,处在不停的变化之中。
例如,在海拔1000公里处,大气的密度的最大,和最小值的差距,竟有五倍之多。
这是因为在海拔1000公里处的大气密度受时间因素,ap指数和太阳流量影响。
fai使用卡门线来定义航空、航天之间边界:
航空,对于fai来说,在离开地球表面100公里内的,空中的活动,包括所有的空中运动,都称为航空。
航天,对于fai来说,所有离开地球表面100公里外的,都称为航天。
......
定义的解读:
“太空的边缘”,也是一个常用来指代在传统的海拔100公里的分界线,以下的一个区域的术语。
当然,使用这个术语时,也常常包括了一些显着低于此分界线的区域。
在这种语境下,某个气球或某架飞机,可能被描述为“达到太空的边缘”。
此处,“到达太空的边缘”,仅仅是指该航空器的飞行高度,高于普通的航空器的飞行高度。
安德鲁·g·哈雷在他的1936年,出版的书《空间法律》中,讨论了卡门线有关的问题。
在“极限”这一章中,他对主要作家的观点,做了一个调查。
他还指出了这条分界线所固有的不精确性,及这条线所代表的是一种计量方式的均值或中值。
它的计量方式和一些其他的被用在法律中的界线,如平均海平面高度,曲流线,潮汐线相似。
但是远比它们要更复杂。
因为在法定的卡门分界线的问题上,除了气动升力,还有其他的许多需要考量的因素。
有许多人和文献都在做这些因素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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