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章 对簿公堂(第 2/4 页)
张正国的律师立即说道:“即便被告实验属实,我们也无法接受其实验的可靠性与公正性。”
苏小曼说道:“鉴于原告当事人及其律师的怀疑,我的当事人黛溪制药的法人洛川先生也已经同意,正式向对方提出,由法院指派第三方监督机构,由双方人员共同参与的一次动物实验,这是我们的实验具体方案,请法官大人批准。”
接着,秘书将苏小曼的申请及实验策划递了过去。法官是个中年男子,对实验的策划书看了大约十几分钟,问苏小曼道:
“为何你的这次实验要用四组动物实验?”
苏小曼接着微笑着说道:“鉴于本次公开实验的分组,我提议由我的当事人关于黛溪白酊实验论证的总负责人秦箫先生给予解释。”
法官示意可以。秦箫知道苏小曼怕这种专业的问题容易出现纰漏,而法庭上的任何陈述都是要作为论证依据的,所以对苏小曼很是满意,于是他起身说道:
“法官先生,刚才我们的律师已经说明,而我们生产的黛溪白酊药品使用说明书上也明确写明,本药是内服为主,内外兼服。所以我们为了实验的全面性和公正性,我经过跟我们黛西制药法人代表洛川先生商量,他同意加一组黛溪白酊的内外兼服的动物实验组。这样既是对原告所起诉问题的更好的解释,也符合科学实验的精神。”
法官点了点头,表示赞同,同事又转向原告方,问其是否有异议。原告律师答道:
“我征求了我当事人张正国先生的意见,他同意进行公开、公正的动物实验,但是在我们在实验之中,要求再加入一组动物实验,即同事内服黛溪白酊和外用张氏烧伤膏。”
“我抗议!”秦箫立刻说道。
法官示意抗议有效。秦箫起身说道:“我作为黛溪白酊整个药品的负责人,我不赞成这组实验,原因有二。其一,对于试验成本问题,一组实验需要十几只无菌培养几年的小鼠,在选取试验样本时,需要从动物的身体素质、个体大小、生活环境等各种因素挑选相近的作为实验对象,来保证实验结果的真实性。加一组实验,就需要更过的试验经费……”
张正国抢白道:“我们张氏集团愿意承担多出实验费用。”
秦箫继续说道:“其二,也正是我要说的,即便原告方愿意提供相应费用,但是本案是关于两种药品是否具有足够的相似性的商业侵权案件,对一组动物同时用两种药物,我本案对于本案的取证毫无用处,我甚至有理由怀疑对方有想通过这额外一组的实验,获取我商业机密的目的。”
此时张正国的律师示意有补充,他说道:“我的当事人张正国先生只是同意进行动物实验,但是对于两种药物,只从疗效上进行区分,并不具有说服力,而我的当事人只是在这件案子上起诉黛西制药方在某些工艺上有侵犯我当事人专利的行为,即便在某些工序上有所改进。”
苏小曼提出抗议,法官示意小曼发言。她接着坦然地说道:“关于商业侵权,尤其是专利的问题,我的当事人告诉我,他所生产的黛溪白酊工艺完全不同于贵方的张氏烧伤膏,至于对方律师提出的关于某些工艺侵权问题,我与我的当事人并不知晓张氏烧伤膏的制作流程,而关于黛溪白酊是否关于某些工艺侵权,我恳请贵方拿出切实确凿的证据,既然贵方没有证据,那么我方的侵权属于子虚乌有。”
辩论长达一个半小时,最后陪审团一直通过进行公开的实验取证,着令双方承担相关费用以及人员参与,静候实验结果以及下次开庭在做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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