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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百一十一章 殴打小学生案件(第 2/4 页)

    他没有急于求成,转变话题道:“不想说没关系。那我们谈谈此案经过吧。

    本月初,宋正浩抢劫并殴打了惠丰初等学校一年级的学生,当场抢走受害人52万现金以及一部高档手机,并造成受害人身体遭受多处轻度伤害。

    受害人家属报案,要求严惩行凶者,并明确表示不接受私下和解。

    宋正浩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办案检察官的起诉决定没有问题。

    既然如此,作为宋正浩的父亲,宋万福先生您为何还要来这里闹事?”

    宋万福有些激动的辩驳道:“我儿子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

    按照《刑法》规定,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我儿子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应作出免于起诉决定。”

    闻言,金允浩若有所思的审视眼前这个老男人。

    从宋万福条理清晰的辩解中可以看出,他精通法律规定。

    因为一般人在辩解时,不会刻意提及‘《刑法》规定’,而会用‘法律规定’这样的普通词汇替代。

    只有那些精通法律的人或者是司法工作者,才会用前者那样的专业词汇。

    但卷宗记载。宋万福从事的职业却跟司法工作毫无关系。

    于是矛盾出现了:为何宋万福会精通法律并使用专业词汇呢?

    “有意思。”

    金允浩在心中记下此事后,针对辩驳道:“你说的《刑法》规定没错。

    但你儿子的情况却不符合《刑法》的补充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补充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时犯罪,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而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你儿子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大部分时间里精神正常。且他在作案后立即逃离现场,躲避了校方保安的追捕。在他被捕后,并没有在他身上找到赃物,说明他有意识的处理了赃物。

    他一系列的行为都说明,他在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识能力。

    因此。他的情况符合《刑法》补充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

    金允浩是当届司法考试第一,并以第一名的成绩从司法研究院毕业。

    在司法理论知识方面,他堪称学霸级人物。

    跟他辩论法律解释,纯属找虐。

    金允浩的辩论,驳得宋万福哑口无言。

    宋万福还想继续为儿子开脱,可是张着干裂的嘴唇,半天说不出什么。

    在这次较量中,金允浩完胜。

    可意外的是,金允浩却话锋一转:“我跟你说这么多,是想让你打消侥幸心理,正确面对宋正浩现在面临的情况,我并没有其它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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